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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OL押注正规APP:紫金矿业: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

时间:2022-08-19 09:51编辑:admin来源:LOL押注正规APP当前位置:LOL押注正规APP > 养花知识 > 家庭养花 >

LOL押注正规APP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

持股 5%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及其变动

LOL押注正规APP管理办法

第一章 总则

第一条 为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

LOL押注正规APP司”或“公司”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

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
公司法》

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

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

(以

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

《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

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》

、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

的若干规定》、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上交所”)

《股票上市

规则》、

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

细则》、香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联

交所”)

《主板上市规则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

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所持

本公司股份,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。
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拥有多个证

券账户的,应当合并计算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

以上股东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,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

公司股份。

第三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应遵

守《公司法》、

《证券法》和香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等法律规定,

严格自律,不得进行内幕交易、虚假交易、操控价格、操纵证券市

场等违法违规交易紫金矿业股东,不得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、及未经公开

披露的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。

第四条 本办法关于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

上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、法规有不同规定时,遵

循从严处理的原则。如无特别说明,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各

相关法规一致。

第二章 交易禁止和限制

第五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

形下不得转让:

(一)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 1 年内;

(二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;

(三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

该期限内的;

(四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,

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,以及在

行政处罚决定、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 6 个月的;

(五)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交所规则,被公开

谴责未满 3 个月的;

(六)法律、法规、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

他情形。

第六条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,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,

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,其

控股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

持有的公司股份:

(一)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

监会行政处罚;

(二)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

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;

(三)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。

第七条 公司控股股东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

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:

(一)年度业绩公告前 60 天紫金矿业股东,半年度业绩、季度业绩公告前

等期限届满前 30 日(年度业绩公告为前 60 日)至定期报告披露

之日;

公司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上述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

间开始前,预先通知联交所。

(二)本公司业绩预告、业绩快报公告前 10 日内;

(三)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

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,至依法披露后 2 个交易日内;

(四)掌握本公司任何内幕消息的期间;

(五)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。

第八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%以上股东,将

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

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

有紫金矿业股东,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。

前款所称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

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,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持有的及

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。

上述“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”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

内卖出的;

“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”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

个月内又买入的。

第九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,每年通过集

中竞价、大宗交易、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

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 25%,因司法强制执行、继承、遗赠、依法

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动的除外。
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 1000 股的,

可一次全部转让紫金矿业股东,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。

第十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,应

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 6 个月内紫金矿业股东,遵守下列限

制性规定:

(一)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

(二)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;

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

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。

第十一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、
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

衍生品种的行为:

(一)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

姐妹;

(二)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;

(三)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

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

员有特殊关系,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
第十二条 对董事和监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同样适用于

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亲生或收养)

,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,

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 XV 部而言,该董事被

视为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;公司董事还应遵守联交

所的《证券上市规则》附录十关于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。

第三章   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

第十三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

公司股份为基数,计算其中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。
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范

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,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

定。

第十四条 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、实施股权激励计

划,或因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、可转债转股、

行权、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,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

转让 25%,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。

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

公司股份增加的,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。

第十五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

本公司股份,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,该总数

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。

第十六条 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,

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

份予以锁定。

第四章   通知、报备和披露

第十七条 除董事长外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

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,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

长,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;公司董事长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

品前,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总裁,同时抄送董事会秘

书。

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买卖计划后,及时核查本公司信息披

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,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,并提交给

董事长或总裁。董事长和总裁在收到通知后 5 个工作日内予以书

面回复,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办理公告事宜。

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书面回复之前,不得擅自进

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。

本公司需保存书面记录,证明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已根

据本条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得有效的书面回复。

第十八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

委托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姓名、

职务、身份证号、证券账户、离任职时间等):

(一)新任董事、监事在股东大会(或职工代表大会)通过其

任职事项、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 2 个交

易日内;

(二)现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

发生变化后的 2 个交易日内;

(三)现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 2 个交易日

内;

(四)上交所和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。

第十九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

动的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 2 个交易日内,向本公司报告,并

由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披露。填报内容包括:

(一)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;

(二)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、数量、价格;

(三)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;

(四)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、数量、价格;

(五)变动后的持股数量;

(六)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二十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本公司股份交易除

应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,还应按照香港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关于权

益披露的规定,向本公司报告并由本公司向联交所进行披露;

第二十一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承诺或本

人申报的数据及时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

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

律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本办法第

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券账户负责,加强证券

账户管理,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。

第二十三条 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

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

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,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

的网上申报,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。

第二十四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本公司 5%以上

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《上市

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,还应当按照该

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。

第五章   关于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

第二十五条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

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,应当在首次卖出

股份的 15 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,并予以公告。

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:拟减持股份的数量、

来源、减持时间区间、方式、价格区间、减持原因等。每次披露的

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 6 个月。

在减持时间区间内,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

展情况。

在减持时间区间内,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

事项的,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应

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,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

有关。

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 5%以上股东通过上

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,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

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 2 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。

第六章 其他

第二十六条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

LOL押注正规APP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和衍生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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